区纪委监察委借用工作人员管理制为进一步规范机关借调人员程序,防止人员借调的随意性,维护机关正常工作秩序,本着按需借调、严格审批、规范管理的原则,参照《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中对借调人员的规定和《中共河南省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印发〈省纪委监察厅预防腐败局机关借用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豫纪干(2013)44号)有关要求,结合机关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借调人员是指因工作需要暂时从其他单位借调工作人员到区纪委监察委机关执行指定工作的行为。
因新增专项工作或上级交办特殊任务、机关人员不能满足需要的,方可借调。
二、借调人员条件
(一)中共党员,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在岗人员。
(二)政治坚定,遵纪守法,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德才兼备,廉洁自律,未受过党政纪处分和组织处理。
(三)身体健康。
(4同一时期内向同一单位借调人员原则上不超过2人。
(五)具备帮助工作的能力。
三、借调程序
(一)凡借调人员帮助工作累计超过1个月的,必须办理借调审批手续。
(二)借调室征得借出单位同意后,提前5个工作日填写《区纪委监察委借调工作人员审批表》,经室主任及分管常委(委员)签字同意后送交纪委组织部,纪委组织部经初步审核后,会同借调室采取适当方式对拟借调人员进行考察了解,借调纪检监察系统内人员的考察了解可视情况从简。
(三)根据考察了解情况,纪委组织部提出借调意见,报分管的副书记(副主任)审批后,由纪委组织部向借出单位发放借调函。
四、借调期限
(一)借调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6个月。
(二)纪委组织部在人员借调期满10日前书面通知借调室,借调室要及时做好借调人员返回原单位及工作交接等有关事宜。如因工作需要,确需延长借调工作时间的,借调室应提前一周重新办理借用手续。期满未及时办理继续借调手续的,视为自动解除借调关系。
(三)如提前解除借调关系,借调室应及时和借出人员单位做好人员交接工作,并书面告知纪委组织部。
(四)借调期满,借调室对借调人员在借调期间的思想、工作表现作出书面鉴定,报分管领导审核,经纪委组织部和借调室共同加盖印章后,转交借出人员单位。
五、管理要求
(一)借调室负责借调人员的日常管理,要加强对借调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经常与借调人员谈心谈话,及时提醒、教育。借调人员要积极参加纪委监察委机关支部和所在室组织的学习活动。
(二)借调期间,借调人员与原单位的人事关系不变,借调人员不再承担原单位的工作任务;借调人员按照纪委监察委的相关制度进行管理。
(三)借调人员的年度考核按照区委组织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借调纪律
(一)借调人员在借调期间应严格遵守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纪委监察委各项规章制度,自觉服从机关和所在室的管理和领导,认真完成工作任务。
(二)纪委监察委任何人不得对借调人员作出调动承诺,或打招呼干预借调人员职务调整等相关事宜。
(三)禁止借调人员以纪委监察委名义从事仼何与借调室安排的工作无关的活动。
(四)借调人员在借调期间违反工作纪律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节给予相应处理,处理结果通报借出人员单位,并及时进行清退,不得再次借入机关工作。
(五)各室不得不履行审批程序随意借调人员,借调期满应提前告知借出单位并督促借调人员按时返回原单位工作的。如有未经纪委组织部同意,自行安排借调人员的情况发生,人员借调期间产生的一切问题由借调室负责人承担所有责任。
七、本制度由区纪委组织部负责解释。